(2017)沪0120民初1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瑞香与上海瑟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香,上海瑟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718号原告:胡瑞香,女,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上海瑟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海。原告胡瑞香诉被告上海瑟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胡瑞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82元,由原告胡瑞香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晨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