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745号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俊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璟瑜,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同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于朝辉,男,1968年4月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申��人:郭洪,女,1976年1月22日生,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名下的7,986,085.8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名下的7,986,085.8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大连鸿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朝辉、郭洪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