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波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刑更13号罪犯陈波(曾用名:陈海波),男,1990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2日自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次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渝0117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武胜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2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司法局称,罪犯陈波应于2017年6月5日前到我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陈波未按规定期限内报到。经查,罪犯陈波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现在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无法按规定来我局接受社区矫正。现罪犯陈波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应于2017年6月5日前到武胜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陈波未按规定期限内报到。经查,罪犯陈波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现在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无法按规定来武胜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现罪犯陈波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应于2017年6月5日前到武胜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陈波未按规定期限内报到,现时间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渝0117刑初字50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波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详见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瞿宏国审判员 邓 敏审判员 徐 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