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红亮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亮,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152号原告:范红亮,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总屯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种晓兵,经理。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法定代表人:蒙进暹,经理。原告范红亮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范红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中,原告范红亮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红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