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966号原告:张明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住所地伊通县伊通镇东营子。法定代表人:周云权,总经理。张明军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明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明军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