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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966号原告:张明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住所地伊通县伊通镇东营子。法定代表人:周云权,总经理。张明军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明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明军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