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和马国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国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361号原告: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负责人:王得发,被告马国智,原告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诉被告马国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甘肃昊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榆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克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