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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梁吉山,男。本院在执行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吉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梁吉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恢复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