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春林诉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林,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949号原告朱春林,住舒兰市。被告于彬,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林诉被告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于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林自愿撤回对被告于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林撤回对被告于彬的起诉。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