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万丰担保有限公司)、韩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万丰担保有限公司),韩某,于某,钱某某,杭州银媒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杭州慧林艺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908室。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执行人:韩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于某,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钱某某,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银媒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文化园步行街19-1-28至19-1-32,1,19-1-43至19-1-47,组织机构代码:694591799。法定代表人:韩某。被执行人:杭州慧林艺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文化园步行街18-8.9号,组织机构代码:574358490。法定代表人:于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65931.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22元、执行费2854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于某、钱某某、杭州银媒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杭州慧林艺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207.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菲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