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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剑军与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军,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471号原告:黄剑军,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孙林,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黄剑军与被告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剑军到庭参加诉讼,孙林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剑军诉讼请求:孙林返还借款10000元。事实及理由:孙林于2016年4月7日以与朋友做生意为名,向黄剑军借款并口头约定于当月月底还款。因孙林未按约还款,经黄剑军催收,孙林于2016年9月4日出具《借条》,载明向黄剑军借款12000元,于2016年9月底先还一部分,剩余部分于2016年11月底还清。此后,孙林在黄剑军处维修车辆,黄剑军要求孙林先还钱才能将车开走,孙林于2016年10月29日返还借款2000元,余款卖车后返还,但孙林至今尚欠10000元借款未还清。孙林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孙林于2016年3月23日收取黄剑军微信红包200元、于2016年3月25日收取黄剑军微信转账1800元。黄剑军在庭审中陈述经孙林朋友李江携带POS机刷卡转账10000元。孙林于2016年9月4日出具《借条》,载明向“黄建军”借款12000元,于2016年9月底先还一部分,剩余部分于2016年11月底还清。黄剑军自认孙林于2016年10月29日返还借款2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截图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剑军持有《借条》原件,且黄剑军与“黄建军”读音相同,应视为黄剑军即债权人。黄剑军与孙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孙林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时间,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黄剑军请求判令孙林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孙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剑军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若被告孙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孙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