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管庆志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47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庆志,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庆志犯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庆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管庆志通过微信,在微信名为“A00天伦皇朝-不忘初心”、“天堂福音”、“小猴儿”三处非法购买多支疑似枪支,购买后一方面在微信上向王淑波、李某非法贩卖疑似枪支各一支;另一方面在其位于吉林省农安县龙翔尊邸小区9栋1单元702室的家中非法持有疑似枪支三支。分别为:2017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管庆志在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恒丰招待所107室以3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淑波一把左轮手枪一支,经鉴定为枪支;2017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管庆志在长春市朝阳区创新路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一把金色版1911手枪一支,经鉴定为枪支;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管庆志在其位于吉林省农安县龙翔尊邸小区9栋1单元702室的家中非法持有疑似枪支3支,经鉴定2支为枪支。上述枪支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管庆志供述及讯问光盘在卷为凭,被告人管庆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侯审决定书,证人王某1、孙某1、王某2、孙某2、李某、高某证言,被告人管庆志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庆志非法买卖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管庆志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管庆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管庆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非法持有枪支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庆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管庆志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繁茂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