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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侠与刘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侠,刘多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民初695号原告:陆侠,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多胜,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陆侠与被告刘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多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多胜于2015年7月2日找原告借款80500元,过了几个月后,原告找被告偿还借款,原告打被告的手机,被告手机关机,原告到被告家中去找,也找不到被告,原告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因他人需要用钱,找原告借款58000元,2015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2015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女儿孔虹璐书写的欠条下面签字确认,欠条载明:今总欠陆侠80500元整,经刘多胜手借出58000元,刘多胜欠陆侠22000元整。原告自认其中的500元系刘多胜自愿给付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借款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多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侠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陆侠负担13元,由被告刘多胜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成武审 判 员  赵子安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