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116朱跃坤与陈松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坤,陈松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116号原告:朱跃坤,男,1954年10月19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陈松涛,男,1979年9月24日生,住靖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原告朱跃坤与被告陈松涛、被告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