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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欧红升与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陈峥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446号移送部门:新田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成。被执行人:陈峥嵘。关于申请执行人欧红升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陈峥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湘1128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陈峥嵘未交纳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林业审判庭于2017年8月18日移送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峥嵘自动履行义务,案件受理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湘1128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内容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28民初73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