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6033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理,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新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平。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峻成耐磨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园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