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年月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B座2楼C-1室。法定代表人王鑫,南京大音公司总经理。陈敏与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宁高劳人仲案(2017)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申请人陈敏与被申请人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南京大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敏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工资15400元;三、被申请人南京大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66.65元;四、被申请人南京大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敏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全勤奖300元;五、被申请人南京大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陈敏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执行人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66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66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高劳人仲案(2017)8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盛宝霞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