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华平、施华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华平,施华禄,夏聪辉,刘玉兰,宋成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华平,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华禄,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聪辉,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兰,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成相,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再审申请人赖华平因与被申请人施华禄、夏聪辉、刘玉兰、宋成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赖华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良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