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优尼斯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优尼斯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613号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2469533X。法定代表人:贾明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天鹏,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稞,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优尼斯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23层。法定代表人:赵彪,任该总司经理。第三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仓储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小华,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尼斯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