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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克某与李某、韩某1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某,李某,韩某1,韩某2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644号原告: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馨园小区*单元*号楼***室。被告:李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韩某1,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韩某2,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克某诉被告李某、韩某1、韩某2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克某承担。审判员王晓辉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广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