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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某某、黄某某、昆明川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某某,黄某某,昆明川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23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某某,男,被申请人:黄某某,女,被申请人:昆明川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某某、黄某某、昆明川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某某、黄某某、昆明川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某某、黄某某、昆明川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