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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詹锋、薛连才、董玉金行贿罪一案刑事申诉审查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2刑申14号詹锋、薛连才、董玉金:你们为行贿罪一案,对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不服。你们以原判决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谢法祥系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詹锋用于建房的土地属于临泉县单桥粮站购销公司宋集粮站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你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