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昌俊与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俊,陈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俊,男,194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广全,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昌俊与陈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