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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世继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继,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马世继,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新开镇八家子村马家堡844号。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天龙药业东侧。法定代表人:杨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世继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自动履行执行和解案款200元。对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1民特第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旭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