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元林与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林,文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449号原告:王元林,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文建,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王元林与被告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元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