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南通斐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南通斐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14号申请人: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汇滨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609612090B。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根,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南通斐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碳素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611789062101A。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斐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与本诉一并审理。现申请人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斐尔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斐尔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