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与孙红亮、程龙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孙红亮,程龙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051号原告: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街道车站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87194N(1-1)。法定代表人:葛小栓,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红亮,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程龙引,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亮、程龙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南市久昌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