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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吕瑞宗与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宗,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2211号原告:吕瑞宗。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其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昌邑市夏店镇经济园区。原告吕宗瑞与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瑞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1月6日在被告处工作,因2016年12月28日该厂被华达制造有限公司接管,但原告在职工作时间是被告在经营,被告拖欠原告自2016年8月至12月工资共计12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资。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07年1月6日起,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管库工作。被告拖欠原告自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12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吕其刚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工资被告至今未付。原、被告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后,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昌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昌劳人仲案字[2017]第84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即原告)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决对申请人(即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入职时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证明,认可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2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吕瑞宗工资1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