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淅川县粮局油厂与邢建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粮局油厂,邢建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283号原告:淅川县粮局油厂,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程洼。法定代表人:杨项伟,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建会,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6日,住淅川县。原告淅川县粮局油厂与被告邢建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淅川县粮局油厂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粮局油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粮局油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淅川县粮局油厂负担。审判员 李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