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与赖后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赖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26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9670-4。法定代表人唐君祥,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赖后荣,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1997)梁法民��字第6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赖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后荣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赖后荣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恢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