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玉兰、刘某等与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兰,刘某,祝某1,祝某2,王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677号原告:周玉兰,女,193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刘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祝某1,男,200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山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山市,系原告之母。原告:祝某2,男,201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山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山市,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文斌,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周玉兰、刘某、祝某1、祝某2与被告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玉兰、刘某、祝某1、祝某2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文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刘某、祝某1、祝某2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斌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兰、刘某、祝某1、祝某2撤回对被告王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兰、刘某、祝某1、祝某2负担。审判员 林 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