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张义、陶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张义,陶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25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张义。被执行人陶慧玲。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张义、陶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义、陶慧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共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30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430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742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64.62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义、陶慧玲共人民币87214.6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