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车世龙、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世龙,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世龙,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法定代表人:于海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世龙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车世龙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依法向上诉人车世龙邮寄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拟定于2017年8月9日开庭审理,因经多次投递无人领取,传票被退回,上诉人车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车世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车世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光成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