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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海兵申请执行张文学、张书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兵,张文学,张书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兵,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文学,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书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王海兵申请执行张文学、张书辰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二初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文学主动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民二初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