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与孟繁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孟繁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675号原告: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绍龙,村主任。被告:孟繁仲,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繁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大双庙镇朝阳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4元,邮寄费22元,计款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