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8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萍、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发动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萍,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发动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025号原告: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孝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烽,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萍,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卜银文,总经理。第三人:成都发动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泰然,董事长。原告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萍、第三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发动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小平审 判 员  蒲 均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