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杨玉宇、朱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杨玉宇,朱丽红,黄金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95号原告:杨志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航,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公民代理,由莆田市涵江区××××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杨玉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朱丽红,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第三人:黄金梅,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杨志明与被告杨玉宇、朱丽红、第三人黄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志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志明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杨志明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郑云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嫆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