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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庆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东,田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东,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长红,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庆东与被执行人田长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长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长红给付人民币余款10.15万元、违约金3.045万元、诉讼费147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7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田长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长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给付申请人3万元。3.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田长红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田长红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依法核实被执行人田长红提交的财产情况申报表,查明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5.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将执行人田长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因被执行人田长红虚假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其司法拘留14天,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田长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8.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田长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东与被执行人田长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