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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洁明工艺品厂、胡雪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洁明工艺品厂,胡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洁明工艺品厂,住所地天台县坦头镇鱼山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309334941。法定代表人王洁明。被执行人胡雪丹,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慈溪市。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洁明工艺品厂与被执行人胡雪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雪丹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雪丹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雪丹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