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吴妹、陈小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吴妹,陈小伟,吴梅,吴再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吴妹,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小伟,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吴梅,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吴再群,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妹、陈小伟、吴梅、吴再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妹、陈小伟、吴梅、吴再群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借款本金9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71.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724元,但被执行人吴妹、陈小伟、吴梅、吴再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吴妹、陈小伟、吴梅、吴再群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