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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婧婧与孔思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婧,孔思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017号原告:王婧婧,女,1991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孔思瑾,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婧婧与被告孔思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婧婧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婧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婧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婧婧负担。审判员 周      玉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