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婧婧与孔思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婧,孔思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017号原告:王婧婧,女,1991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孔思瑾,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婧婧与被告孔思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婧婧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婧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婧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婧婧负担。审判员 周 玉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