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道友、詹莉等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友,詹莉,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377号原告:刘道友,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詹莉,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长江西路9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4002991223N。负责人:张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友、詹莉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宁晓燕审判员  谢静筠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