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9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苗苗、杨振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苗苗,杨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9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宋苗苗,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振娜,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执91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振娜所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28912股。2017年8月7日买受人郑相云以319759.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振娜所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28912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郑相云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相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相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