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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特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纯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纯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特234号申请人:高纯敬,男,汉族,居民,1972年10月13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高纯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纯敬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瑞芬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高纯敬与被申请人王瑞芬系夫妻关系,王瑞芬离家出走,从2014年8月19日离家出走,音信皆无。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瑞芬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瑞芬,女,1973年8月28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居民,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泰和花园北区xx号楼xx室,系申请人高纯敬之妻。下落不明人王瑞芬于2014年8月19日离家出走,此后,就失去音讯。申请人高纯敬申请宣告王瑞芬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王瑞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瑞芬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单位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公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本案中,王瑞芬已下落不明二年余,经其亲属及法院公告寻找均无音信,现申请人高纯敬向法院申请宣告王瑞芬失踪,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瑞芬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 丽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汲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