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军平与刘新安、刘来平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军平,刘新安,刘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574号原告:安军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安被告:刘来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颖,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仓,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军平与被告刘新安、刘来平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5日立案。原告安军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新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军平撤回对被告刘新安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