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1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关于景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13556740619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4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135567406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要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