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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亮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亮,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法人。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捕前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孙滔,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斌,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于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长春市,捕前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瑞德翰府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齐瑞,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捕前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赵军伟,男,1994年3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德惠市,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广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孙占峰,男,1994年5月5日出生于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捕前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佰湾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曲刚,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捕前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洪鑫,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小学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东辽县,捕前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洋,吉林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世亮,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银鼎KTV员工。户籍地松原市,捕前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江、代理检察员吴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8时许,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鼎KTV,被告人赵斌与金城通信公司的员工因使用卫生间锁事发生争吵。因为金城通信公司员工邱野与被告人赵斌产生矛盾,邱野将被告人赵斌面部打伤。公安机关将邱野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赵亮、赵斌出于泄愤纠集被告人赵亮、孙占峰、赵军伟、齐瑞、曲刚、程世亮、王洪鑫等人,手持钢刀、木棒撞开金城通信公司办公室房门,随意殴打金城通信公司员工被害人岳某、孙某、龙某,将被害人岳某、孙某、龙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岳某外伤致头面部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龙某外伤造成顶枕部头皮多处挫伤、右额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双眼挫伤、鼻外伤性出血、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右手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孙某头面部外伤造成头皮裂创及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20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8时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鼎KTV员工被告人赵斌因锁事分别与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员工岳某、邱野等人发生争吵,邱野将赵斌面部打伤,公安机关出警后将邱野带回派出所调查,并要求赵斌到医院诊治。后赵斌让在场的被告人齐瑞给被告人赵亮打电话,告知赵亮其被人打了。赵亮带领被告人孙占峰、赵军伟回到银鼎KTV,并让齐瑞召集其他员工,后齐瑞带领被告人曲刚、程世亮、王洪鑫回到银鼎KTV。众人集合后,被告人赵亮、孙占峰、赵军伟、齐瑞、曲刚、王洪鑫、程世亮等人,手持刀、木棒等凶器冲到五楼金城公司,在赵斌指认下随意殴打被害人岳某、孙某、龙某,致三名被害人受伤,金城公司办公用品和设备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岳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龙某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构成轻微伤。金城公司损失价值人民币1740元。2016年12月20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依法传唤到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等家属分别对被害人岳某、龙某、孙某及金城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三名被害人及金城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48分许,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报警称,金城公司有人打仗,民警出警将参与打仗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后岳某、孙某、龙某、赵斌、赵军五人分别做了伤害鉴定,其中岳某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其余四人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17年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赵亮、赵斌、赵军伟、孙占峰、程世亮、曲刚、齐瑞、王洪鑫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2、扣押决定书,证实不锈钢刀一把被扣押。3、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及当时案发现场情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岳某外伤致头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龙某外伤造成顶枕部头皮多处挫伤,右额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双眼挫伤,鼻外伤性出血,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右手挫伤,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孙某头部面部外伤造成头皮裂创及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序分别构成轻微伤。5、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损坏木门、门边框、铁卷柜门、木质衣架合计价值人民币1740元。6、和解协议,证实本案八名被告人与三名被害人达成和解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齐瑞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8、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自然情况。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当时我听到五楼有吵闹声,上楼后看见孙某、岳某、龙某在五楼最东边房间蹲着,周围五六个人,有个叫赵亮的我认识。我刚要进门被一个人拽着我的头发拽了出来,说跟我没关系。我下楼过程中碰到警察。事后发现办公室的门、木质衣架、铁皮卷柜收到损坏。10、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案发前与赵斌发生争吵经过,与岳某证实的经过一致。11、被害人岳某陈某,证实2016年12月20日早晨7时50分,我来到单位上班,在一楼看到银鼎KTV服务生赵斌与我们保洁员争吵,我和王某2上前劝说,赵斌指着王某2骂,王某2把赵斌的手挡到一边,赵斌也指着骂我,我也用手挡了一下。这时又来一个服务生齐瑞把赵斌带到一旁去,我们就上楼了。过了半小时左右八九个人来到五楼502室,当时我和同事孙某在办公室,他们踹开门,进来后开始打我。我看到银鼎ktv老板赵亮拿把刀,还有几人拿着棒子。我被打蒙了,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过了六七分钟他们停手,赵亮用刀架着我脖子让我进屋里蹲着,我看到同事孙某、龙某也蹲在旁边。赵亮拿刀砍孙某头部一下,一起来的人也打孙某,打完孙某后他们打龙某,最后打的我。我们公司同事王某1来劝架,被他们一个人拽着王某1头发拽到门外去了。后来警察来了。12、被害人孙某陈某,证实我和岳某在502办公室屋里,突然门口来一帮人要进门,岳某把门堵住,外面的人用力把门踹开,进来六七个人,进来后这些人用棒子和拳脚打岳某。我跑到走廊,看到龙某被三四个人打,这时岳某也拿着一个深红色木头衣服架的腿从502室冲出来,打到对方几个人,我赶紧跑进503对面的活动室报警。报完警我出来后,有人就把我拽进502室,让我蹲在龙某和岳某旁边。赵亮开始训话。这时有一个鼻子出血男子赵斌指着我说“还有他”,四五个人就来打我了,赵亮用刀砍我头部一下,给我头部砍出血了,我往楼下跑,警察就上楼了。13、被害人龙某陈某,证实早晨8时许,七八个男子冲上楼到处找金城公司的人,我被一名脸上有伤的男子赵斌控制在走廊,说我早上打他了,但我根本不认识他,他拿棒子打我,被和这名男子一起来的齐瑞拦下,但是他不听,继续打我。其他人把502室的门踢开进去,我听到里面打起来,过1分钟从里面出来4名男子,过来找赵斌。赵斌说今天早上我打他了,随后拿木棒打我,其他4名男子也一起打我。这时岳某冲出来,头上流着血,右手拿一个红色木头棒子,击打对方3名男子。殴打我的4人看到后就过去打岳某。我趁机抢下赵斌的棒子,用棒子打他头部一下。后来上来一名男子赵亮手里拿把刀,我害怕就把棒子扔地上不还手了。赵亮用刀向岳某头部挥舞。岳某也把棒子扔了。我看见岳某被打的满脸是血。赵亮让其他人把我俩带进屋里蹲下,孙某也被对方的人推进来。赵亮开始对我们训话,赵斌跟赵亮说孙某打他了,赵亮就用刀砍孙某头部一下,对方4名男子打孙某,2名男子打我,岳某被打一棒子不知道谁打的。后来警察来了,打仗停止了。14、被告人赵亮供述,证实当日早7时我接到齐瑞电话,说赵斌挨揍了,我让齐瑞找两个服务生回店里。我和孙占峰、赵军伟一起回到店里,齐瑞和王洪鑫、程世亮、赵斌、孙占峰等在一楼大厅集合,我说上楼找打赵斌的人,我们七人就上楼。我回到一楼KTV水果间取了一把水果刀。上楼后看见岳某手里拿一个棕色木头和赵强、齐瑞他们对打。我问赵斌谁打他了,赵斌指着岳某说就是他,我用手里的刀拍打岳某头部一下,告诉服务员打他,齐瑞和王洪鑫、程世亮、赵斌、孙占峰、赵军伟就把他给打了。我让岳某和龙某进屋蹲下,孙某不知道被谁拽进来,蹲在边上。赵斌告诉我孙某打他了,赵强就用棒子打孙某头部,随后我用刀拍孙某头部,他们就打孙某。15、被告人赵斌供述,证实今7时我和齐瑞在银鼎KTV值班,我和金城通信公司一名女保洁发生争吵,金城通信公司两名男员工看到后和我吵起来,我用手指着骂了这两个员工,两人用手把我手挡开。两个员工上楼后又来一名高个男员工,和我对骂起来,并用拳头打我鼻梁处一拳,然后我们被拉开,公司有人报警。警察来了后,把高个男员工还有和我发生争执的另一名男员工带走了,并告诉我到医院看病,但我没去。我让齐瑞给赵亮打电话,我也给赵亮打电话,赵亮让把服务员都找回来给我出气。几分钟后赵亮、孙占峰、赵军伟他们三人先回来,紧接着齐瑞、曲刚、王洪鑫、程世亮也进大厅。赵亮问打我的人在哪,我说一个被警察带走了,一个还在公司楼上。赵亮对回来这些人说“上楼找打人的”。上楼时曲刚手中的棒子被孙占峰拿走了,王洪鑫手中的棒子被赵军伟拿走了,程世亮手中的棒子被我拿走了,赵亮拿水果刀走在后面。等我跑到五楼,看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齐瑞已经冲进一个办公室和里面的人打起来,我遇到一个南方人,是金城通信员工,要揍他,齐瑞说早上打你的没有他,我还用棒子打这个南方人,第一下被齐瑞用胳膊挡住了,后来继续打这个南方人头部几下,被这个南方人抢下棒子打了我的头部,给我打出血了。这时赵亮上楼,南方人就把棒子扔了,我捡了起来。齐瑞、赵军伟、孙占峰等人在跟岳某对打,赵军伟用棒子打岳某头部,开始流血了。赵亮问谁打的我,我和齐瑞指着岳某说“就是他”。岳某用手里的棒子打赵亮头部两下,赵亮起手一刀砍在岳某头顶,岳某开始大量出血,棒子也仍在地上。我们让岳某、那个南方人和一个叫孙某的人进屋蹲下,赵亮开始训话,说完后起手就砍孙某头部一刀,孙某头部出血了。接着孙占峰用棒子,曲刚、王洪鑫、我用拳脚打孙某。我也打那个南方人头部一下。后来警察来了。被我打的南方人事后知道叫龙某。16、被告人齐瑞供述,证实赵斌和金城通信公司两个员工吵起来,赵斌用手指他俩说没你俩事,他俩用手打赵斌右手一下,我看情况不好就把他们拉开,金城公司的人上楼了。后来另一名金城公司员工在门口看见赵斌和保洁拉扯,和赵斌争吵,对方先动的手,将赵斌的鼻子、嘴角打出血了,赵斌还手没有打到对方。我和对方的人把他们拉开,对方报警了。赵斌告诉我给赵亮打电话,我在电话里说赵斌被金城公司的人打了,把前边发生的事说一遍,赵亮让我找几个服务员。我开赵斌的车回住的地方接服务员曲刚、王洪鑫还有一个新来的。我们四个回到店里,看见赵亮、孙占峰、赵军伟、赵斌在一楼大厅站着。王凯和新来的那人把车上的三根木棒子拿下。赵亮说赵强带队,赵军伟拿过一个棒子往楼上冲,赵斌、孙占峰每人要了一根木棒子。我们到五楼挨个屋找人,在第一个屋有两人,他们将门堵上,我们在外边踹开门,我、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打堵门的人岳某。岳某拿一个衣服架打赵军伟,衣服架打碎了,他捡起碎落的地上衣服架木头继续还手。我们六人从屋里打到门口,我回头看见赵斌手里拿棒子,要打一个南方口音的人。我过去拦着赵斌,赵斌不听,用棒子打南方人,我用右胳膊挡住赵斌棒子,赵斌还要继续打南方人,我看拦不住就没拦。我、赵军伟、孙占峰、王洪鑫、程世亮、曲刚都过来打岳某,赵军伟和孙占峰打岳某头顶,岳某头部开始流血,孙占峰同时用棒子打岳某后背,我、王洪鑫、程世亮、曲刚用拳脚打岳某身上。我回头看见南方人抢下赵斌的棒子打赵斌头部,同时赵亮上到5楼,手里拿了一把刀,南方人看见赵亮手里的刀就把棒子扔地上了。赵亮问“谁打我弟弟了”,赵斌指着岳某说就是他,我也回答了。岳某用手里的棒子打赵亮头部一下,赵亮拿刀砍在岳某头部,岳某头部开始大量出血,棒子也扔在地上。赵亮让岳某进屋蹲下,赵斌把那个南方人推进屋里,赵军伟也拉进一个男子孙某。赵亮开始训话,之后砍孙某头部一刀,孙某头部当时就出血了,接着曲刚、王洪鑫、孙占峰(用木棒)、赵斌揍孙某。南方人被程世亮和赵军伟(用木棒)一顿打。我看他们打红眼了,就出来到门口站着,后来一个姓王的女子上楼拉仗,被我们一个人拽头发拉到边上。后来警察来了17、被告人赵军伟供述,证实当时我和赵亮、孙占峰在喝酒,赵亮接了一个电话,说赵斌让人揍了,马上回去。我们三人打车回去,在出租车上赵亮打电话让服务生到店里。到店里后看到赵斌满脸是血,赵斌说楼上的人打的,店里其他服务生四五人进屋了,手里拿着木头棒子。上楼过程中我和孙占峰、赵斌把程世亮、王凯、曲刚手里的棒子拿过来。到五楼发现最里面一间办公室有人堵门,齐瑞、孙占峰、程世亮、王洪鑫、曲刚都过来,我把门踹开,后来知道堵门的人叫岳某。我们六人一起打岳某,岳某没被打倒,也没被打出血。办公室还有另一个男子孙某过来拉仗,我用棒子指着他,他躲到角落里。我们听到走廊里赵斌跟人争吵和打斗声,随后我们出去了。我刚出来岳某拿一个衣服架上的木质红色棒子打我,我和程世亮、曲刚就又和岳某对打,孙占峰、齐瑞、王洪鑫回身帮我一起打岳某。这次岳某头部被我们打出血了,但出血不多。我们打岳某时候赵亮拿刀上楼,赵斌也过来,赵亮问谁打我弟弟,赵斌指着岳某说就是他,赵亮用手里的刀砍岳某头部一下,岳某头部就出血了。岳某被砍后不还手了,赵亮让岳某进屋蹲下,一个南方人和孙某也被推进屋蹲下。赵亮开始训话,之后用刀砍孙某头部一下,砍出血了,孙占峰也拿棒子和赵斌、王洪鑫、曲刚一起打孙某,我和程世亮用拳脚打南方人几下。这时有个长发女子叫王某1到场,我抓王某1头发一下,拽到一边去,王某1就跑了。后来警察来了。我真名叫赵军伟,在银鼎KTV他们都叫我赵强。18、被告人孙占峰供述,证实案发经过与被告人赵军伟供述内容一致。19、被告人曲刚供述,证实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一致。20、被告人王洪鑫供述,证实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一致。21、被告人程世亮供述,证实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一致。庭审中,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向法庭提供了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和解协议和谅解书,证实各被告人已经对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对八名被告人量刑的证据之一。综合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赵亮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缺少重要物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用语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各被告人具有手持“刀”、“木棒”等凶器殴打被害人的情节。虽然公安机关当场未能及时收集上述物证,但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各被告人当庭对“木棒”的外观,以及赵亮用刀“砍”或“拍”等细节动作的表述均不一致,辩护人仅凭此不稳定的主观言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用语不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改变各被害人的伤情与各被告人使用凶器殴打这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赵亮的辩护人提出,赵亮的供述笔录由复制、粘贴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应当予以排除。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于法无据。赵亮的供述笔录均有赵亮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内容一样”等字样,本人亦签字捺印,其供述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赵亮的辩护人提出,赵亮并非随意殴打他人,其目标指向明确,案发地点在公司内部,并非公共场所,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赵斌明知殴打自己的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仍让被告人赵亮纠集多人寻找和自己发生争吵之人,以岳某拍打过自己手臂为由向同案称“打过自己”,夸大事实,更无事生非指认、殴打和事件毫无关系的另两名被害人,具有滋事性质;其次,被告人赵亮明知公安机关对赵斌被打一事已经由公安机关处理,仍纠集多人并持械,意图凭借人多势众进行报复,具有挑衅性质;第三,结合本案证据,赵亮等人对寻找之目标并无明确、具体认识,其认知的来源在于赵斌的指认。在并未查明事情经过的情况下,赵亮等人仅凭赵斌的指认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具有随意性质;第四,多名被告人均证实,起初众人殴打被害人岳某仅因岳某堵住了办公室的门,进一步反映出当时赵亮等人无理取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赵亮、赵斌等人系为泄私愤,夸大事实,聚众滋事,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这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差异。此外,赵亮等人以找人为由,蹬踹金城公司办公室的门,殴打公司员工,损坏公司办公设备,客观上破坏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赵亮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仅凭故意伤害罪无法全面评价赵亮等人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赵亮的辩护人提出,赵亮明知现场有人报警而留在现场没有逃离,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实,不予采纳。5、关于赵亮的辩护人提出,赵亮未直接参与打斗,只是持刀拍击被害人岳某头部,没有伤害另两名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赵亮用刀拍打过岳某、孙某头部,且赵亮系本案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应当对其他人员所实施的全部行为负责。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6、关于赵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岳某存在较大过错、赵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卷证据及各被告人庭审供述,可以证实被害人岳某在各被告人停止殴打自己后主动攻击对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作为对赵亮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之一,但赵亮的犯罪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均不符合对其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7、关于被告人王洪鑫的辩护人提出,王洪鑫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为泄私愤,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八名被告人为泄私愤,好勇斗狠,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伤害无辜,不仅造成各被害人身体伤害,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被告人赵亮纠集、指挥其他同案实施殴打,被告人赵斌肆意指认各被害人,致使各被害人被殴打,同时赵亮、赵斌手持凶器积极参与殴打,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接受赵亮、赵斌指挥和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瑞具有犯罪前科,应作为其量刑情节之一。鉴于各被告人已经对三名被害人及金城公司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亮、赵斌、齐瑞、赵军伟、孙占峰、曲刚、王洪鑫、程世亮当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赵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三、被告人齐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四、被告人赵军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五、被告人孙占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六、被告人曲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七、被告人王洪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八、被告人程世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