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民初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杏启、魏洪勋、魏彦东、魏根虎、魏孟军与朱晓东、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杏启,魏洪勋,魏彦东,魏根虎,魏孟军,朱晓东,王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863号之一申请人:魏杏启,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申请人:魏洪勋,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申请人:魏彦东,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申请人:魏根虎,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申请人:魏孟军,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被申请人:朱晓东,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城东乡。被申请人:王亮,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城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杏启、魏洪勋、魏彦东、魏根虎、魏孟军与被告朱晓东、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晓东、王亮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晓东、王亮8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