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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思诚与杨春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诚,杨春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327号原告:张思诚,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料二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杨春秀,女,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建筑仪器试验机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张思诚与被告杨春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思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诚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思诚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