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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顶喜、崔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顶喜,崔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顶喜,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崔全涛,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顶喜与被执行人崔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