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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荣生与李春明、付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生,李春明,付细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313号原告:冯荣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李春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付细琴,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冯荣生与被告李春明、付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冯荣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荣生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冯荣生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阿娉 微信公众号“”